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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迎江区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2 10:53      阅读次数: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迎江区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医改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医改办,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迎江区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
实 施 办 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办〔2011〕18号)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改成效,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1、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区财政局、卫生局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核定的基本支出包括编制内竞聘上岗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期发放,年终结算,其余支出按月核拨到位。
2、收入上缴财政,规定用途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含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区财政在“基层医疗卫生财政专户”中对药品收支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超收返还政策,在业务收支结余中提取不低于50%的奖励基金,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奖励和业务发展以及化解改革前除长期债务以外的各类流动负债等。具体方案由区财政局、卫生局另行制定。
3、建立基本保险,统一纳入社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4、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期发放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比例为5:5,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额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科学设定不同岗位人员分配系数,合理拉开临床骨干、公共卫生人员与一般医务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重点倾斜。对院长(主任)的奖励由区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对职工的奖励由院长(主任)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5、引导分级诊疗,规范医疗行为。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要达到80%。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对出现的过度医疗、推诿病人、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和院长奖励。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6、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7、加强全科医生培养。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制度,近期重点采用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提升学历等多种方式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新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类本、专科毕业生,须在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进行为期1—2年的全科医生上岗培训并取得执业医师(助理)资格。对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科医生培训考试考核者,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履行全科医师岗位职责并享受相应待遇。保证2012年每个乡卫生院有1名以上的全科医生。
四、强化中心卫生院服务功能
8、调剂增加人员编制。根据中心卫生院业务发展需要,可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进一步调剂增加中心卫生院人员编制,增加的编制专项用于医护等专业技术岗位。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允许合理流动。
9、支持特色专科发展。在确保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对中心卫生院发展基础较好,技术条件具备,但超出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特色专科,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执业许可,允许其开展相应业务,由此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由中心卫生院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
10、合理扩大用药范围。为保障中心卫生院特色专科临床、康复等用药需求,在保证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少于采购金额70%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外,从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中,适当增加配备部分临床药品,增配药品的采购金额不超过每月总采购金额的15%,同时必须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中心卫生院不得将增配药品转配到其他医疗机构。
五、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11、加快体系建设,增强服务能力。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加快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覆盖所有城市居民、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建立以执业医师为主体的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开展以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居家养老服务、慢性病干预和健康教育等为重点的综合卫生服务,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12、引导社区首诊,推行双向转诊。区卫生局要建立社区首诊和康复的疾病目录,健全双向转诊工作规范和制度,逐步实现“小病首诊在社区,大病转诊到医院,康复保健回社区”的目标。
六、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13、明确村卫生室补偿政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合理收入不降低,按照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根据村卫生室和村医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按35%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为人均8.75元)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考核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对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的补助,省财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区财政在此基础上对农业户籍人口不足1000人的按每年5000元保底补助。
14、加强村医准入管理。2011年底,全区每个行政村建成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并实行一体化管理,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数量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区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应有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在此基础上,力争五年内实现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15、建立村医退出机制。建立村医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出和考核退出村卫生室的机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国家规定配备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员。具体方案由区卫生局制定。
16、落实村医养老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或因病等突发因素生活无法自理而退出的村医,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各村(居)委会要协助乡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人员情况的摸底工作,乡政府负责对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区医改办负责核定,核定结果作为村医退出补偿待遇及享受有关政策的依据。
七、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
17、设定一般诊疗费标准。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为:乡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人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人次。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参保参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标准为:在乡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元,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5元,自付1元。
18、实行总额预付。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部分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经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部分一起定期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患者就诊仅支付一般诊疗费的自付部分。
八、规范药品采购和回款程序
19、划定时点,统一采购。区卫生局负责督促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省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采购计划,原则上每个月网上采购次数不得超过2次。特殊情况和急救药品不能及时配送时,可执行应急采购预案。
20、优化流程,及时回款。供货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及时将付款凭证统一递交至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收到药品4日内完成验收入库与网上确认工作。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登录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财政结算平台,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确认的入库信息,对收到的付款凭证进行网上审核与结算操作,及时为药品配送企业提供每次回款的单位名、时间段、货款数额明细表,每月定期对审核确认的药款全额支付。如药品账户资金不足,由区财政先行垫付,确保供货企业在药品验收入库后30天内收到货款。区财政局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与通报药品回款情况。
21、按时清点,控制库存。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份药品库存情况表,并对超量库存和采取的措施进行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对应当退货的药品,要及时与供货企业办理退货手续,并按规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交退货单,供货企业完成退货手续后,在当期结算中冲抵货款。区卫生局每月对各乡卫生院各药类品采购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乡卫生院负责对所属卫生室药品采购比例实行监管。每个季度末,区卫生局、财政局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品数量及金额进行核对。
九、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22、明确范围,落实资金。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23、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区审计局、财政局要在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上报省审计、财政部门审核和认定。
24、明确主体,分类化解。区政府按债务化解责任书要求,如期偿还结清核定的长期债务。区财政在预算中特设专户,按规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单独列支化债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
25、落实责任,制止新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
26、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区审计、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上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区财政、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资金筹集和债务偿还等工作,确保债务化解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7、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区政府将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列入今年政府工作重点,各单位、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进一步加强医改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
28、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区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分系统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政策执行力。宣传部门要及时报道医改进展情况及成效,各相关部门要对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进行解答,使医改政策家喻户晓。
29、加大投入,强化资金管理。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按规定核定各项补助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30、加强督查,确保规范运行。巩固完善基层医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稳步推进,要继续实施包保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包干,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社会稳定。要及时对医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区监察局将强化对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各项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领导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单位,将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20111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