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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最低生活保障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1-06-07 11:23 阅读次数:

 

(一)、保障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45元/月/人提高到280元/月/人
    根据我省2010年贫困线,现我市城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196元,A、B、C三类农村低保对象的补差标准分别提高到1000元、800元、600元。
(二)、工作流程:
    1、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一条 申请销售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二条 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
    (1)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2)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绝就业的
    (3)家庭中拥有汽车、多套住房和近期新购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4)不配合或拒绝家庭收入调查的
    (5)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
    (6)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三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7)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劵等金融资产的
    (8)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省会保障标准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
    (10)连续6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11)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12)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3)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14)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家庭收入的内容和具体核算办法:
    1、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因所在单位长期困孙、停产、半停产,已经连续6个月未领导或未足额领到,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各类应得待遇,经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2、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3、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其中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功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现居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级以上残联鉴定,案实际收入计算。
    6、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月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