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1-06-07 10:30 阅读次数:
次
办案依据: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
5、下列投诉不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范围,投诉人应通过相应程序解决:
⑴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
⑵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但双方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事项;
⑶投诉人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⑷因工程承包、提供劳务产生的个人与单位之间、公民个人之间的劳务报酬等权益受侵害不属于劳动法律调整范围,应通过民事诉讼等程序解决;
⑸其他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提交材料:
1、投诉人(举报人)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等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3、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4、投诉人应尽可能多地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工资卡、考勤表等,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办理程序:
1、劳动者递交投诉文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3、指定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特殊经批准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
4、对事实确凿,当场作出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罚。
5、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经调查取证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案决定。
6、及时将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送达当事人。
7、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期限:
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立案调查,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费标准:不收费



你所在的位置: